各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调动广大教师开展实验教学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于2007年12月6日召开了实验室建设及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会议,决定调整课外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1.各教学单位在开课前必须将实验课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任务书提交教务部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
2.课外实验课在计算工作量时一律按照实验课教学时数的1:1计算;实验报告的批阅不再另计工作量。
3.审核课外实验课工作量的依据是实验教学计划书、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记录。
4.新的课外实验课工作量计算办法从2007-2008学年第二学期起开始执行。
特此通知